【两地法律小知识】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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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语音频录制:黄敏珊
如大家所知,内地的遗产继承事务一般由具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处理,若出现争议时则需要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但假若死者的居籍或是资产涉及香港因素,我们便需要到香港申请遗产承办(继承),那么香港是由哪个机构负责遗产承办事务呢?与内地有所不同,香港的遗产承办由香港高等法院的一个单设法庭负责,即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那高等法院为什么专门成立一个遗产承办处?遗产承办处又负责哪些工作?遗产承办处对公众人士的遗产承办又能起到哪些帮助?本文将一一为您揭晓。
遗产承办处的产生
在介绍遗产承办处的产生之前,我们先来介绍一位在遗产承办程序中举足轻重的人物,司法常务官,他是香港高等法院中专门负责遗产承办事务的法官。司法常务官被香港法例赋予发出授予书的权力,而授予书的颁发是遗产承办的起始点,简单而言,获得授予书的人士方才有权管理死者的遗产。除此之外,司法常务官还负责正式发出授予书前的接收申请工作、问询工作及诉讼文件存档工作,甚至是担任遗产管理官的工作等。
由于香港高等法院根据有关的法例获授发出授予书的权力,并由司法常务官在处理无争议的遗产承办申请中行使,因此香港高等法院设立了遗产承办处,来辅助司法常务官履行相关的职能。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遗产承办处的职能,探究遗产承办处为公众人士的遗产承办提供什么样的帮助。
处理遗产承办的申请
遗产承办处颁发授予书是其一项重要的职能。遗产承办处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司法常务官会处理遗产承办申请和提出问询,以确保授予书将会发给合乎法律规定的人士。司法常务官在完成审查后,会向遗产代理人颁发正式的授予书。
一般情况下,申请人需根据遗产承办处的指引提交已填妥的指明表格,以及提供遗产承办处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件、法律意见书及誓章等。遗产承办处在接收上述文件后,便开始处理遗产承办的申请,进入问询与回答的环节,具体处理的时长会视个案的复杂度而定。
担任遗产管理官
假若死者的遗产价值不超过港币150,000元,且遗产主要由现金、银行存款及/或强积金组成的,遗产受益人可以通过遗产管理官的协助,以简易的方法从遗产中获得金钱。遗产管理官会结合遗产的价值按一定的比例收取费用。
当然,遗产承办个案是否适用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最终要视乎遗产承办处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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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与回答
在提交遗产承办申请后,司法常务官将根据申请提问有关遗产的事项。由于取得授予书的人士将全权管理死者的遗产,基于对死者遗产及受益人利益的考虑,司法常务官必须负责任地问询申请人。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递交存档文件后的28个工作日内,遗产承办处会向申请人或其委托的香港律师发出提问,并要求申请人书面解释其提出的申请,以保证被授权人士将合理合法地管理死者遗产。司法常务官通常会以书面形式进行问询,在确有需要时,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以获得令法庭满意的答案。
发出授予书
司法常务官在问询了解个案的情况后,若遗产承办申请符合所有法律的规定,且司法常务官已核实申请人有权力管理死者遗产的,遗产承办处便会发出正式的授予书。
基于不同的情形,遗产承办处将发出不同的授予书。授予书一般包括遗产管理书、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
在该名死者没有立下遗嘱的情况下,法庭会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管理死者的遗产并随之发出遗产管理书,被授权人士称之为遗产管理人。
如果死者生前已立下遗嘱,并在遗嘱中先行指定了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据死者的意愿管理死者的遗产,那么被指定人士是遗嘱执行人。倘若这名遗嘱执行人愿意履行其职责,经遗产承办处的遗嘱认证程序,他将被授予遗嘱认证。
然而,如果死者生前立下遗嘱,但遗嘱中并没有先行指定人士管理遗产,或者被指定人士不愿意履行管理遗产的职责,在此情况下,法庭将发出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获授权人士会被称之为遗产管理人。
获得授予书的遗产代理人,将全权负责管理死者的遗产,他也就是遗产的“话事人”。港剧里常出现的“争家产”剧情,实际争的是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而非受益人(继承人)的身份。因此,向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可以说是取得管理遗产权力的第一步。
在授予书发出后,如发现死者尚有其他资产或负债,遗产代理人可以亲自或通过律师向遗产承办处申请修改授予书。遗产代理人提交修改申请后,通常法庭需历时至少4至8个星期完成修改。如果司法常务官对修改事项需要发出提问的,则处理时间会更长。
其他遗产承办文件的存档
除了负责遗产承办申请的事项外,遗产承办处还承担着其他遗产承办文件存档的工作,包括遗嘱认证诉讼、遗产管理诉讼文件的存档,以及知会备忘的存档。
遗嘱认证诉讼是当事人据死者遗嘱指示的事宜提出诉讼,例如遗嘱执行人获授遗嘱认证、撤销授予或认定遗嘱是否有效等。而遗产管理诉讼是当事人为获得遗产管理权力而提出的诉讼。
这些诉讼涉及的所有法律文件,如令状、誓章、遗产管理书以及遗嘱认证等,都需先行递交至遗产承办处进行存档,如果申请人没有遵循递交文件的规定,法庭将命令其在指明的时间内向遗产承办处递交,而在此期间申请人无权实施有关遗产管理等行为。
至于知会备忘的存档,是指可能对遗产享有权益的人士(例如死者的债权人、遗产受益人等,下称“当事人”)向遗产承办处提交知会备忘,以阻止司法常务官向遗产承办的申请人发出授予书。
在实务中,一般申请人向遗产承办处提交申请后,司法常务官便会启动遗产承办申请的程序。然而,如果当事人想确保遗产承办处不会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书的,当事人可以及时向遗产承办处提交知会备忘。
在法庭存档知会备忘后,一旦有任何人士向法庭提交遗产承办申请,法庭必须通知提交知会备忘的当事人,并要求遗产承办申请人先处理知会备忘录。假若遗产承办申请正在处理中,任何人士向遗产承办处提交知会备忘的,将会导致遗产承办申请暂停。在知会备忘被撤回之前,遗产承办处不得处理遗产承办的申请工作。知会备忘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六个月后,当事人可以再次向遗产承办处提交知会备忘。
协助司法常务官处理财产无主物
此外,遗产承办处还协助司法常务官处理财产无主物。
财产无主物是指无人享有权益的死者遗产,即没有遗嘱继承人或其放弃继承死者的遗产,也没有合适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亦放弃继承死者的遗产,此时死者的遗产将属于无主财物,归属于政府所有,司法常务官会将无主财物转予政府所有,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先拨付款项给该名死者的受养人,以及其他死者预期会供养的人士。
接受公众人士的询问
除前述职能,遗产承办处还接受公众人士的询问,并尽可能即时地回复。如遗产承办处无法即时回复,则会在30天内给予详细答复。但需注意的是,遗产承办处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亦不会向申请人提供处理遗产承办申请的法律意见。申请人应考虑征询香港律师的专业意见,遗产承办处亦备有由香港律师会所印制的律师行名单以供申请人查阅。
划重点
01
遗产承办处是香港高等法院单独处理遗产事宜的法庭。
02
在遗产承办申请方面,其承担着遗产管理书的申请、问询以及授予的工作;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司法常务官将会担任遗产管理官,协助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
03
除遗产承办申请外,遗产承办处还负责诉讼文件、知会备忘的存档工作,处理归政府所有的财产无主物,并在公众人士有需要时回答咨询,但是遗产承办处并不允许提供任何处理遗产承办申请的法律意见,而申请人应考虑征询香港律师的意见。
因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人士死亡申请的,由失踪人士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出具失踪人士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宣告死亡判决书上会载明失踪人士的身份信息、下落不明的原因、失踪的日期及时长等内容,并说明经多方查找以及登报公告查寻,失踪人士仍下落不明,因此推定死亡,具体可参阅图三。
附:实用信息
司法机构网页:www.judiciary.hk
遗产承办处地址:香港金钟道三十八号高等法院大楼低层三楼
电话: (852) 2840 1683
传真:(852) 2524 7737
电邮:probate@judiciary.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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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及作者介绍】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家事继承、跨境债务执行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疑难问题的丰富经验,熟知两地的法律制度及处事办案的方法和技巧。团队一直以来追求团队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力求为客户提供稳妥、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在过去十年,团队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彭慧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
黄敏珊:毕业于澳门科技大学,过往十年一直专注于跨境家事继承及资产遗产规划管理领域,协助过众多香港或是海外家族处理内地的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针对不同的复杂个案总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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